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哈萨克斯坦使馆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领事条约》、《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公证。
【业务范围】
公证是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、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、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。根据规定,我馆受理旅居哈萨克斯坦的中国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公证申请。可以办理的主要公证种类包括:委托书、声明书或其他文书上的签名或印鉴属实的公证。
【特别提醒】
疫情期间,使领馆领事证件大厅已暂停对外办公。如非必要、紧急,可推后办理有关公证业务。
据了解,国内不少地方省市公证处因应疫情形势,推出远程视频公证服务,如国内用文单位接受该形式出具的公证,建议您联系国内公证处直接办理。另外,可咨询国内用文单位是否接受领事认证。如通过领事认证能解决您的问题,也可选择在哈当地办理公证并在哈外交部办理认证后,到使馆办理认证。
如有特别需要,请先将有关资料发送至consulate_astana@mail.ru进行咨询。邮件标题请注明“公证+姓名+联系电话”,正文请写清具体诉求和情况,并上传所有必要材料扫描件或照片。领事官员初审后将予以回复。
【提交材料】
1、逐项填妥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申请表》;
2、公证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(企业或组织需提交法人/组织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);
3、公证当事人在哈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和复印件;
4、不同公证种类需提交的其他材料,例如:
(一)委托书公证:
1、委托书文本。委托书文本应包含委托人、受托人基本情况,委托原因、事项、权限、期限及有无转委托权等;(可下载固定格式声明书,打印手写均可,但请勿签署,需在领事官员面前签署);
2、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权利证明:如房产证明或财产权属证明、身份证明、户口本、夫妻关系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
(二)无配偶声明书公证
1、声明书文本;(可下载固定格式声明书,打印手写均可,但请勿签署,需在领事官员面前签署)
2、离婚的,应提交离婚证或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原件(一审判决还须附生效证明书)。
3、丧偶的,应提交原配偶死亡证明书。
(婚姻状况声明书公证的有效期一般为六个月)
【注意事项】
(一)声明书、委托书、文书上的签名(印鉴)属实的公证必须由本人亲自到我馆申办,并在领事官员面前,在有关文书上签名或捺指印。
(二)使馆仅公证申请人在委托公证书上的签名或捺指印。
(三)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,应由其监护人代理。
(四)法人申办公证,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办理。其他组织申办公证应当由其负责人办理。
(五)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、不合法的,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充分,虚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文书申办公证的,以及不按规定支付公证费等情形的,我馆不予办理。
(六)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》确立的真实、合法原则,鉴于使领馆不具备对房产证明、财产权属证明、身份证明、夫妻关系证明等材料进行实质审查的条件,因此不办理涉及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的有关公证。
(七)合同、协议类公证,公司、金融事务公证涉及我国或驻在国金融、公司法律事务,应在中国国内或驻在国当地公证机构办理;不动产公证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,我馆不办理合同、协议类公证,不动产事务公证以及公司章程、注册文件、招标投标、票据、贷款等公司、金融事务公证。
(八)出生、死亡、无犯罪记录等公证,应向事实发生地公证机构申办,我馆不出具上述种类的公证。
(九)中国国内出具的职业资格证书、驾驶证、结婚证等应在国内办理公证,我馆不为中国国内出具的上述证书办理公证。
【收费标准】
领事官员会审核并收取您的资料,约定好取证日并向您提供粉色取证单。请尽快携带取证单前往指定银行Halykbank临近网点缴纳费用(详见附表)。请务必向柜员出示取证单,告其向中国使馆支付领事费用及金额,并务必提醒柜员录入取证单号。请务必保留好取证单和缴费凭证。取证当日,请携带缴费凭证和取证单前往使馆领取公证文件。因取证单丢失等原因导致文件被其他人领取的,使馆不承担责任。取证后,请当场核对。
办理公证收费表(单位:坚戈)
业务类型 | 普通件 | 加急件 | 特急件 |
民事类公证 | 6000 | 12800 | 16000 |
商事类公证 | 12000 | 18800 | 22000 |
我馆自2018年11月1日起对一式多份公证书仅收取一份正本费,其余副本每份收取2000坚戈。
公证一般不予以加急办理,特殊需加急需由领事官员审核同意。